最近发了几篇文章,阐述了本人对纲要中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一些不成熟想法。可能时间较紧,文章有些粗糙,不是阐述得很清楚,一些同仁表示,认为我几近成为捐资办学的理论代表。在此想说几句,以谢同仁关心。
关于《纲要》中提出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原来研究不多,也说不出多少道理。在《纲要》制定的过程中,应邀参加了一些会议讨论,听取了一些专家意见,回来又让研究院同事收集了一些相关资料,结合每年的民办学校调研,于是开始了相关研究,先后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几篇论文。上半年因几个朋友之约,帮助组织召开了一个“坚持公益,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座谈会”,参加会议的17所民办高校基本上是公益性学校。随后,又开始组织力量,参与教育部重大招标课题的投标。加上在工作中和调查研究中碰到许多实际问题,从被动走向自觉,对这些问题慢慢有了一个认识。
首先,分类管理的态度。本人赞成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在实际工作中本人强烈地感觉到,分类管理是所有政策之基础,也是国家民办教育制度的基础。政策的基础比较好理解,不分类就难以制定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特别是税务政策、财政政策和人事政策。在一些部门来看来,没有分类,就可能存在“财政经费进入个人腰包”的可能。因此,不分类就难以奢望有好的政策出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这样。举例来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民办学校教师都纳入事业编制”的政策,但是某些学历文凭考试的学校并不领情,因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意味着要交纳更多的养老保险,如果政府没有补助,将会大大加重学校的负担。更敏感的是,他们担心从此丧失高效灵活的用人机制,过去事业单位的大锅饭又回来了。至于民办教育的国家制度,我认为目前还是空白。这个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对于民办教育,要不要办?办什么样的?怎么办?至今为止我们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只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至于办一个什么样的民办教育和如何办(管)民办学校,我们还是混沌一片。国家应该建立明确的制度,引导和规范民办学校发展。因此,分类管理还是建立民办教育国家制度的基础。以便让想真心办教育做公益的人得到彰扬,让希望挣钱的人在国家制度框架允许的环境下合法地安心挣钱。本人有个担心,过多的耗时较长的关于是否需要进行分类管理的争论,不利于《纲要》颁布以后各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长期没有结论的博弈,可能会耽误民办教育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最终耽误民办教育发展的机遇。中国民办教育实际上真正的发展是在1999年以后的10年时间。现在我们落实《纲要》又是一个10年,如果我们没有充分珍惜得来不易的发展良机,抓紧统一共识落实政策,很可能会使得《纲要》颁布后民办教育发展的大好机遇丧失殆尽,从而丧失十年艰苦努力得来的成果。现在我们要进行的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的试点,主要是探路性质的,并且允许走点弯路,以便积累经验,这可能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走向,但是并不影响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日常办学,只要政策稳定连续,试点范围严格控制,并不至于冲击民办学校的稳定办学。
其次,关于分类界定的问题。这是分类管理的有一个问题。第一,分几类的问题。这次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专家答辩中,就有专家提到这个问题。本人的观点很明确,分类不仅仅是中国的规则,而且需要世界的规则。教育国际化使得教育融资也是国际化的。不接轨的规则只能把世界资源排除在外。因此,分类只能是营利和非营利两种,不能无限分类。现在许多研究提出分三类、分四类甚至更多类别的规则,会导致政策难以明晰。这里想说明的是,分两类并不意味着“非捐即投”。我们要正视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是在民办教育发展了30年才开始制定规则,不是事先约定的门槛,对于相当一批自认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办学校,允许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逐步考虑和选择。我想一部分举办者对于投资的考虑是可以理解的,政府鼓励公益性办学,需要一个时间和过程,需要政策的引导,在这个过程中还是要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太过强勉的或者快刀斩乱麻式的政策界定,不利于民办学校的稳定投入和运行。第二,分类的标准问题。目前这个问题大家比较统一,资金投入的性质、办学盈余的分配和学校停办以后的资产归属问题。实际上,举办者是否持有对办学盈余分配权利和行为是重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再展开。
再次,关于管理问题。如何管理是分类以后的事情,但是方案总是一揽子的。我们不仅是投资办学制度缺失,捐资办学制度安排实际上也是一片空白。到底是选择捐资办学多还是投资办学多,现在政策不清晰,实际上怎么估计都不为过。个人认为,就世界上允许营利性学校存在的国家来说,尽管近几年营利性学校快速增加,但是公益性办学始终是主体。从政府的导向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政策都是向公益性学校倾斜的。中国的改革,不会也不允许大量的营利性学校产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重视营利性学校的作用。如我在文中所言,我们应该重视营利性学校对于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个国家适当发展一些营利性学校,符合市场导向,增加品种选择,激活内部竞争,还会促进公益性学校提高效率,加快改革,更好地贴近市场需求,服务社会发展。因此,适当发展一些营利性学校并无坏处。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具备营利性学校发展的环境条件,只要政策允许,就应得到鼓励,同时,个人认为,任何教育行为都具有公益性,因此不管选择哪一类学校都应得到肯定和支持。只要国家制度允许,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就是举办者自己的事情,政府可以引导,但是不应干预。我也不赞成“非事即企”的管理思路。那种认为捐资办学就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投资办学就要按照企业管理的思路,既混淆了公办民办的区别,也混淆了学校与企业的区别。如果捐资办学就按照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纳入公办学校同类管理,那就是社会出钱办公办学校,也就不存在民办学校一说了。实际上公办高校也在改革,根据这一思路民办学校永远都是公办学校的附属品,最终也就丧失了民办学校办学的必要性和生命力。对于营利性学校,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管理,学校不是企业,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在现阶段还是要给予许多政策的支持。政府的政策是要力求做到形成公益性办学为主体,公益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格局。总之,我们要以“民办”的精神来思考和设计民办教育的国家制度,着眼长远发展,创新管理制度。在改革发展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不是给予个私企业很多优惠政策吗?许多后发展地区,不是至今还在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大力鼓励发展个私经济吗。何况教育哉!因此,我们要增强信心,大可不必担心分类管理政府会取消政策。恰恰相反,在办学类别明确以后,将会有更多的更有针对性和更加实惠的政策出台实施。毕竟,发展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中国教育已经离不开民办教育了!
连接:徐绪卿:优先开展公益性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工程 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2011.06.01
徐绪卿: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教育发展研究2011(12)
徐绪卿:开展分类管理 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