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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规范”走向“支持”的转型

[日期:2014-08-21] 来源:   作者:xxq [字体: ]

徐绪卿 王一涛

要: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规范”转向“支持”,落实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的要求,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水平民办高校的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转型的主要着力点。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 教育政策 发展转型 规范和支持

关于教育政策得基本定义是: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谋略、法令、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理解这一定义,需要把握如下几个要点。第一,制定教育政策的主体是各级政治机关,上至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教育部,下至最基层的教育行政机构。第二,政策旨在解决存在于两个或更多所学校间的普遍性问题根据袁振国的观点,“学校内部的决策主要是管理学研究的范畴,而不是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1]第三,教育政策应该包括教育法规在内。除了教育法规之外,教育政策还包括各级政治机关所出台的规范各级学校办学行为的教育规划、通知、(部长)令、意见等文件。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壮大,国家陆续出台许多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依据。至今为止已经出台的主要政策法规有:《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等,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直接服务于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事业发展。除此之外,《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也从某些方面对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规范;《十八大政治报告》、《国家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也对民办高等教育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规定和指引。另外,税务、金融、人事编制方面的政策法规也能产生作用,也是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策体系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教育政策规定着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基本方向和基本路径,张乐天曾经指出,“在各种层次、各种类别的教育中,在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与不同时期,教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显性或隐性地左右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2]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就没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今日的成就。黄藤等认为,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是“推动民办教育实践的决定性因素”[3]。徐绪卿甚至认为,在我国,教育资源及配置权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政策决定民办高校发展的规模、层次和水平。[4]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尤其在如下两方面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是公办高校一花独放,民办高校销声匿迹于高等教育舞台近30年。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和管理人才人民群众渴望接受高等教育,强大的需求催生了民办高校的产生。但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民办高校实际上难有生存的空间和合法性。1982年颁布的《宪法》提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从国家法律层面初步解决了民办高校的合法性,从此我国民间办学开始逐渐兴起,民办高校得以发展和成长。1993年国家颁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指出“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坚定了民办高校的发展目标,也使民办高校的设置、创建和办学有法可依,从而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拆除了政策围栏,此后,以“民办”冠名的普通高校开始建校和办学。可见,政策法规在民办高校恢复办学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为民办高校提供了一种行动的标准,规定着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举例来说,《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对民办高校提出了“资产过户”的要求,不能按时进行资产过户的民办高校将受到减少招生等严厉处分,这个规定规范了民办高校的资金运作和资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办高校的产权虚置问题,从而提高了民办高校抗击风险的能力,保持了民办高校办学秩序的稳定。正因为有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和指导,从1984年我国第一批民办高校的诞生到今日,我国民办高校逐渐规范发展和健康发展,帮助千百万青年实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梦想,虽然与“人民的满意教育”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已经成为“人民放心的教育”。

第三,区域政策引导民办高校的地区特色。从不同区域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情况来看,那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良好的地区,都是区域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较为完备的地区。陕西省是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最具影响的地区之一。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不太发达的省份,民办高等教育能够有这么大的规模,与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健全有很大关系。早在1996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便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比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要早半年多。[5]江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致使几所民办高校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江西省管理部门亡羊补牢,抓住机遇,加大力度,规范办学,先后出台了《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工作规程(试行)》等系统文件,引导民办高校稳定健康发展。浙江省温州市的民办教育也走在全国前列,温州市的很多民办教育改革措施得到了教育部的高度肯定,为全国民办教育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温州市民办教育之所以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成绩,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温州市出台的一系列“民办教育新政”,非常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6]

实际上,用政策规范、引导和支持民办(私立)高校健康发展,也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事实证明,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立法,规定了私立大学具有独立办学权,同时明确州政府应该对私立大学进行直接资助,此外,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还制定了大量间接资助私立高校的政策措施,如政府对非营利性学校实行免税制度、政府对私立高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贷款等。[7]国外相关教育法律在规定对私立学校进行财政补贴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学校的自治权。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举办私立大学必须先注册非营利社团法人,禁止私人和企业直接举办学校,从而有效防止了私立大学的营利行为,杜绝了营利性私立大学的产生。

二、“合法性”和“规范性”是民办高校初级阶段发展政策的主要特征

任何政策具有阶段性,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政策需求。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也不例外。从1982年的《宪法》,到1993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再到2003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直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之前,这一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主要是解决民办高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首先必须打破原有政策的禁锢,给予民办高校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研究发现,在民办高发展初期,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政策。实际上,“没有政策”其实也是一个“政策”,是一种宽松的政策。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社会环境接受度较低。在法律地位明确的背景下,政策暂时“空白”,让社会有一个思考空间,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民办高校的许多办学行为是“摸着石头过河”,也需要“看”,不宜急忙下结论;另外,发展初期民办高校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等等还不明确,“没有政策”的默认态度有利于民办高校的自我成长和发展,在各方面还不成熟的情形下匆忙出台政策,可能会制约甚至扼杀民办高校的发展。

“规范”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初期政策的基本基调。在民办高校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明显的违规办学行为,有必要进行教育、引导和明确规范,使得发展有章可循。无论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教育部的25号,都是以“规范”为基本特征。明确规定民办高校可以干什么或者不能干什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5511字中“应当”两字出现了36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有2900余字,其中“规范”两个字就出现了12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共有3488个字,其中“应当”一词出现了22足以体现政府的“规范”导向。

若以历史的视野来看待这一时期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就会发现,以“规范”为基本基调的政策是符合这一阶段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现实的。规范为主的政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改革开放后的民办高校,是在强烈的社会需求驱动下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也不可否认,部分民办高举办者办学动机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有偏差,功利观念严重,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有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资金运作极不规范,擅自抽逃办学资金,掏空学校财政,致使学校运作困难。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虚假宣传、乱发学历文凭,教学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既不利于民办高校提高质量,还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高度关注,希望通过政策杠杆来强制“纠正”和“规范”民办高校不良的办学行为,进而促进民办高校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以规范为主,还反映了管理层对举办者过分谋求经济利益的担心。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希望得到办学回报,这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私立高等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起草者发现,属于投资办学的民办高校大约占我国民办高校总数的90%左右。[8]大量的民办高校属于投资办学,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要求差距甚远,政策制定者由此担心民办高校办学中大量营利行为的发生,这种心态促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以规范为主。

“规范”为基调的政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政府往往是在民办高校办学中出现某些违规事实后才发现问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后才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来规范这些办学行为,因此往往呈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散乱状况。比如,2006年某地区的民办高校出现了学生和校方激烈对抗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有的民办高校实际上已经是一个空壳,土地、校舍等重要资产都不在学校名下。学校“资不抵债”,师生权益无从着落。这一事件促使教育部在2007年出台了25号令,要求举办者尽快将用于教育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美国学者丹尼尔 C.列维Daniel CLevy)指出,在其他私立高等教育处在起步阶段的国家,政策滞后现象也很普遍,俄罗斯、智利和墨西哥等国的私立高等教育政策也存在“延迟监管”的现象。[9]

三、从“规范”向“支持”转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新趋势

政策是动态连续的主动选择过程教育政策应该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变化。当教育事业发展变化以后,教育政策必须随之调整,否则就不能对教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如果说之前我国的政策基调是“合法”和“规范”,那么当下的基调应逐步转向“鼓励”和“支持”。这个转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1.“规范”发展已经成为民办高校的自觉行为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已经完成“合法”和“规范”发展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就规范来说,虽然还有必要,但是就整体而言,大规模的全过程的“规范”任务已经结束,政策转型的条件基本成熟。

第一,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监管体系日渐完善,监管绩效日渐明显。《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检、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范、向民办高校派驻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民办高校领导更换报批制度等一批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得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始终处于政府的有效管控之中。

第二,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普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实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董事长、校长分设,在学校运行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关系融洽。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监督机制地位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许多民办高校举办者认识到,只有“规范”办学,注重质量,完善管理,才能实现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办学已成为民办高校普遍的自觉选择。

第三,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已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选择了公益性的发展道路,2012年浙江树人大学等民办高校发起成立了“中国公益性高水平民办高校联盟”,得到了20多所民办高校的积极响应。坚持公益性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民办高校的共识。

综上所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规范”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未来民办高校的发展任务是注重特色培育和质量提升,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政策方面,政府在继续对民办高校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需要转变政策的内涵和方向,加大支持力度,逐步使支持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主旋律,引导民办高校优质化发展。

2. “规范”发展民办高校需要政策的强大支持

在国家政策的规范和指导下,经过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长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1年,我国民办普通高校已经占全国普通高校的三分之一,在校生数占23%左右,其比例已经接近美国私立大学在校生的规模。民办高校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应用型人才,同时也激活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竞争,推进了高等教育的五大改革,[10]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多样化和选择性发展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高等教育发展转型、注重内涵建设的进程中,部分民办高校抓住了机遇,调整发展思路,转变增长方式,质量提升较快。若干所民办高校顺利通过教育部的教学评估。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质量和较好信誉的民办高校正在茁壮成长,发挥了榜样示范效应。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民办高校产生和发展的特有国情,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各方面特有原因,民办高校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没有改变。首先,民办高校“拾遗补缺”的配角作用没有改变。整体实力不强,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只能提供专科教育,还不具备提供高层次高质量教育服务的能力在不断增长的高层次、优质化高等教育需求面前民办高校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政策对于民办高校提高办学层次还有许多制约。其次,民办高校办学实力不强、社会认可度不高。大学的办学质量要为社会和民众所认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是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创办起来的,并且大都以学费作为主要的运作经费,办学资金不足学科实力不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比较弱。与许多国家相比,至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政策。第三,民办高校正在经历艰难的竞争期。我国民办高校本身实力不强,却又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特别是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发展和计划生育少子化政策产生的效应,高考适龄人口逐年大幅萎缩。生源竞争激烈,民办学校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源危机。对于多数民办学校来说学生数量多少是决定生存的关键生源不足和不稳正在进一步压缩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而目前民办高校的办学空间缺乏政府的布局规划。第四,民办高校的体制优势正在丧失。民办高校的生命力在于它的体制机制优势,办学自主权是民办高校体制机制优势的重要内容。但是至今为止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大都是空中阁楼,并不落实。专业设置、自主招生、收费备案、课程开发等等,虽然是各相关政策一再提及的,但是由于政策的重心是在“规范”,政府对民办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缺乏足够的信任和信心,因此相关政策仅具象征性不具操作性。种种分析说明,现有政策只是解决了民办高校生存的合法性问题,但是还没有解决民办高校长久解决的问题。尽快实现“规范”政策到“支持”政策的转变,已经成为民办高校政策发展的重要指向和急迫任务。

3.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支持”导向初步确立

近几年来,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政府也意识到了政策进行转型的重要性。以《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为标志,国家一些重要文件中已经初步确立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的“支持”导向。

第一,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并且指出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要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等。在《教育规划纲要》之前,没有任何政策文本对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作出如此的强调,没有任何政策文本如此强调“支持”的政策导向。

第二,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这些耀眼的词汇体现了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新认识,突显了国家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新走向。

第三,党的十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而在十七大报告中,相应的表述则是“鼓励和规范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用“引导”一词来代替“规范”,显示出国家对民办教育更加信任和肯定。十八大报告是指引我国未来建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大报告对民办教育的大力肯定,让鼓舞和激励更多的民办高校办好学校的努力。

从以上近期部分文件的相关内容来看,“支持”已经成为民办高校政策的基调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从“规范”转向“支持”,不仅具备了环境条件,而且具备实施条件。

四、落实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支持”政策的三个着力点

制定和完善“操作型”民办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条件已经成熟。国家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导向已经基本明晰。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和出台可操作化的政策文本,使国家的支持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根据民办高校的发展实际和未来趋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对民办高校的支持政策尤其应该重视如下三个方面:

1.加强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支持

资金短缺,投入不到位,公共资金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偏甚至缺失,是制约我国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缺乏资金,大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远逊于公办高校,从而制约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大学非大楼之谓也,大师之谓也”,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难以和公办高校相媲美,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弱。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弱的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民办高校经费不足。在公办高校普遍实施绩效工资以后,绝大部分民办高校教师的薪酬水平处于相对偏低水平,而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与公办高校教师之间的差距更大,教师待遇差异悬殊导致近几年许多民办高校中出现了一股不小的教师流失潮,少数民办高校几乎成为公办高校教师的“实训基地”。因此,加强财政资助,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已经成为民办高校当前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公共财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对民办高校进行补助,这固然有财力紧张的原因。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也已实现。因此,财力不足已经不能成为公共财政拒绝支持民办教育的理由。当然,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也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

2.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自主权

民办高校是面向市场办学的。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服务社会需求办学,民办高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这一方面是为了发挥民办高校体制机制的优势,促进民办高校本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探索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促进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当前尤其应该在如下三方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一,应该给予民办高校的学费定价权。当下高等教育正在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资源日渐丰富,市场逐渐成熟,学费收取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予民办高校较大的学费定价权。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采用自主定价、政府备案的机制操作比较妥当。对于一些办学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应该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办学成本适当提高学费水平。

第二,应该给予民办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利。专业的特色,是办学特色的重要表现和基础,没有富有特色的专业和课程体系,学校就很难有自己的特色。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专业设置都属于计划审批,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专业产生和成长的机制却差异很大,实际上所受到的管制更为严格。要激活民办高校的体制机制优势,就应该适当“放手”,给予民办高校必要的专业设置权,使之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来灵活调整专业,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考虑到这一政策的过渡性,可以考虑在一些办学规范的民办高校进行试点,给予一定的自主设置专业数量,以补充计划管理带来的不足。

第三,招生的自主权。在分配招生指标的时候,要统筹兼顾,适当留出民办高校的发展空间。虽然教育部多次明确规定这一要求,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相关部门往往从定势思维出发,优先安排公办高校招生,而一些民办高校招生不足没有受到重视。近几年各地区在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指标向西部倾斜”的工作中,许多南方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考虑民办高校的实际,公办、民办高校“一刀切”统一安排西部招生指标,而实际上由于民办高校的学费相对于西部家庭而言非常昂贵,所以生源报名数和报到率都非常低,造成国家原本为西部考生优惠的招生计划付诸东流。学生是办学的根本,一定数量的学生规模是民办高校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由此我们建议政府应妥善处理民办高校的招生问题,给予更多的招生自主权。

3.大力支持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

《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在国家高层次文件中第一次提出“高水平民办学校”的建设问题。此后,教育部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教育部颁发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还明确提出,要“加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高校。”。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指出,政府“支持发展的基本导向是支持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规范发展”[11]这一系列文件指向,说明“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已经列入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校发展的新期望和新要求。在一系列文件的鼓励下,一段时间内全国民办高校中掀起了一股“高水平建设”研究潮

但是至今为止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毫无进展,主要原因是,现有文件只是提出了“高水平建设”的命题,但是缺乏具体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同时,随着国家财政对公办高校投入的持续增加,公、民办高校之间的差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如此下去,我国民办高校不仅不能实现高水平建设的目标,已经取得的成绩的不到巩固甚至存在半途而废的风险。因此,建议教育部尽快启动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工程,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标准,开展试点,加快培育国家级高水平民办高校示范校。在试点中注意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带动和推进更多民办高校实施内涵建设,提高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

加大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力度,并不意味着减少或取消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的规范。民办高校既然是市场的产物,就必然受到市场负面效应的影响,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规模、功利至上粗放管理等情况在一些民办高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运作,防止资金流失;要规范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完善上述相关政策并加强这些政策的执行,本身也体现了国家对民办高校的支持,也有利于民办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徐绪卿,浙江树人大学校长 教授 博士,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王一涛,浙江树人大学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博士


[1]袁振国.教育政策分析与当前教育政策热点问题[J].复旦教育论坛,2003,(1).

[2]张乐天.教育政策法规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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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高等教育研究》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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