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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高校可建党委 要求依法设立校董事会

[日期:2009-04-29] 来源:   作者:xxq [字体: ]
云南省教育厅要求全省民办高校必须健全完善法人管理结构,要依法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可建立党委,暂无条件的也应建立党总支。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将向其选派党委书记和督导专员。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省民办高校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研讨会上获悉的。

  据悉,董(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校党委书记、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理)事长不应兼任校长。

  云南省民办高校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方面目前还相对滞后。虽然部分民办高校建立了董(理)事会制度,但有的运行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未能真正有效地发挥最高决策作用。另外,董(理)事会成员结构不合理,有的仍带有“家族化”色彩也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发展。

  省教育厅副厅长罗嘉福介绍,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理顺出资人、举办者与办学管理者的关系,克服管理中易出现的独断专行和“家族式”管理等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规避办学风险,实现专家治校和民主管理,从而实现办学的社会效益或公益性的最大化,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

  省教育厅要求各民办高校要重新报送院长人选和修订学院章程,并报省厅核准或备案,认可后予以公示,作为学校办学和社会监督、政府督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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